焦作市職業技術學校
學 術 委 員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評議、審議、決策與咨詢機構。主要負責審議學校的重要學術事項,推進學術進步,提高學術水平。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在本專業領域有較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強的專業技能水平,同時應具備公正無私、追求真理、堅持學術民主的良好品德。
第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校領導和若干名學術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學校學術委員會可設置顧問委員。
第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委員的總數不應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退休或其他原因產生缺額時,可予以臨時增補。學術委員的增補和撤換由主任委員提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教科室,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
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重點學科、重點專業建設規劃方案。從學術角度審定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發展規劃,為學校的決策提供學術依據。
(二)審議學校重點學科建設、重點專業建設有關申報材料
學校學術委員會對學校每年申報的重點學科、重點專業材料進行審議,對已立項的重點學科、重點專業建設進行指導和年度檢查。
(三)審議學校申報的科研項目
對學校申報的科學研究項目進行審議和申報指導,提高申報項目的質量。
(四)評定科學研究成果
對學校內申報的年度或階段性科學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與價值做出判斷,決定成果的等級、層次。作為評定科學研究成果的基層學術組織,負責評定學校的優秀科學研究成果,并提出審核、推薦的意見,向更高級別的學術評議機構申報。
(五)完成學術委員會的其它學術職能。
第四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
(一)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
(二)在學校內外有一定聲望,學術思想活躍,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原則上有副高以上職稱,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多年從事專業教學、科研工作,并取得較大成績;
(四)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五)具備公正無私,追求真理,堅持學術民主的良好品德。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全體會議每學期召開1-2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第十條 除特殊原因外,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在不少于2/3正式委員到會的情況下才能召開。
第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委員會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專門委員會議或專門工作小組會議,商討、決定學校有關學術問題及委員會工作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在討論、審議、評定與本人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應回避。
第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向學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請假。
第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要積極參加學術研究,在任期內均需有課題研究或科研成果。
第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擬組成人員名單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擬由下列人員組成:
1、學校領導8人; 2、學前教育部7人;
3、藝術教學部6人; 4、建工教學部6人;
5、建經教學部6人; 6、旅游教學部3人;
7、電子計算機教學部4人; 8、教務科1人;
9、教科室1人; 10、督導室1人;
11、信息中心1人; 12、基礎學科7人(由教務科推薦)。
共計51人。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焦作市職業技術學校學術委員會名單。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焦作市職業技術學校
2014年1月12日